依據國家標準《文體用品及零部件 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C)的總體要求》之標準文稿的實際完成情況,2015年8月21日,該項國家標準的第三次起草組討論會議,在廈門市夏商怡翔酒店如期召開。
參加本次國家標準討論會議的起草單位(排序不分先后)主要有:華測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、國家文教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、國家體育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、浙江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、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、寧波北侖海伯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、廈門康樂佳運動器材有限公司、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、山東匯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、偉士(廈門)體育用品有限公司——共10個標準起草單位的14名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。
威海光威集團有限公司的標準起草人員,因為其它工作事項與本次會議的沖突,沒能參加本次會議。
本次會議由中國文教體育用品協會綜合業務部主任元天翔先生主持。會議宣布開始,并介紹了參加本次會議的有關單位和代表們之后,本次會議隨即進行和完成了如下的會務內容。
一、對《總體要求》之標準文本進行了詳細的討論
本次會議首先在標準文本主筆單位——華測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徐維嘉工程師的牽頭下,進行和完成了對標準文本的具體討論。
并且,經過5個多小時對標準文本進行逐章逐條的詳細討論之后,終于對標準文本的具體內容,達成了共識性的修改意見。
二、對《總體要求》標準后續工作的安排意見
本次會議對文體用品管控VOC《總體要求》標準文本進行討論之后,中國文教體育用品協會綜合業務部的元天翔先生,隨即安排和說明了《總體要求》標準項目的后續工作。其中包括:
1、本次討論會議之后,應將“標準文本修改稿”在起草組范圍內,及時地進行郵件式的溝通,以利切實保障標準文稿的科學合理性。 2、安排了對VOC限量要求的“試驗驗證”工作。并且,在征求了大家的意見之后,隨即對項目的試驗驗證提出了如下的安排意見: (1)采用“氣候艙法”的試驗驗證,由華測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負責;而采用“頂空法”的試驗驗證,則由國家體育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予以負責。 (2)試驗驗證所需要的樣品,主要由下列的起草單位提供: a)廈門康樂佳和山東匯祥——負責提供健身器材的橡塑類零件; b)偉士(廈門)公司——負責提供羽網球之球拍手柄零件; c)上海紅雙喜公司——負責提供乒乓球之“球拍皮”零件; d)寧波北侖海伯公司——負責提供釣具之漁線輪零件; e)深圳齊心集團公司——負責提供文具用品的文件夾(袋)零件; f)浙江廣博集團公司——負責提供文具用品的相冊零件; (3)上述各單位所提供的試驗樣品,均必須是“最新制造”或“最新采購”的相關零部件,以利保障不是“放置時間過長”、而具有VOC氣體釋放的零部件。 (4)上述各單位所提供試驗樣品的具體時間,均應當由“華測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”和“國家體育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”主動與上述樣品提供單位進行聯系之后——即時提供、不得拖延! (5)該項國家標準項目的試驗驗證工作,必須在9月底之前完成。同時,并應輸出正規性的《試驗驗證報告》。 3、在完成項目的試驗驗證工作,并對“VOC限量要求”進行及時的修改之后,該項目向全國行業“函件式征求意見”的工作程序,必須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。同時,并應按照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之有關規定,輸出合格的《征求意見匯總表》。 4、對于本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,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時,還應按照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之規定,“穿插和交叉式”的及時完成標準項目的《編制說明》等必要性文件。 |
5、該項國家標準項目的審查工作,初步計劃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。而其項目的報批工作,則計劃在11月中旬完成。